建筑资质公司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场所受限,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自建筑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发起人股份转让,须在公司设立登记三年后进行,并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股份转让,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4、对公司收购自身股份以及接受本公司股票为质押标的的限制,除涉及《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特别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条件
1、股东间的股权转让,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法律上没有限制条件。
2、股东向其他人转让股权,即意味着建筑公司会有新的股东进入,需按照法定程序转让,其限制条件为:
(1)需实行“股东多数决”,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其他股东自接到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同意或不同意转让进行意思表示:未答复则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不购买则视为同意转让。
(3)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均享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