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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 32号)送达公告

   2021-12-28 建企服务网建企服3550
导读

晟傲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20〕310号),我部决定撤销2020年6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决定(建督撤字〔2020〕11号)

晟傲阳建设有限公司(原福建宇琳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复议决定书》(建复决字〔2020〕310号),我部决定撤销2020年6月11日对你单位作出的撤销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决定(建督撤字〔2020〕11号)。经再次调查核实,你单位在2018年6月14日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业绩材料中,“中达集团钢筋混凝土烟囱工程”、“漳州市景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1#车间”等业绩均不存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我部拟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1〕32号)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进行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陈述(申辩)邮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11月11日

 

抄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建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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